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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风景名胜区之间的关系



张明心

    据统计,我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中,以宗教景观为重要内容的大约占50%。许多著名宗教场所同时也是著名的旅游风景名胜区。宗教文化是旅游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旅游到处可见宗教的影子,许多我们所熟知的三山五岳、名山大川、洞天福地都笼罩在浓厚而神秘的宗教氛围下,成为海内外信徒朝宗祭祖、海内外游客探奇寻幽、了解体验宗教文化的重要场所。

    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在一些以宗教文化为主要“卖点”的风景名胜区,其管理部门出于局部利益考虑,不能客观对待景区宗教问题,漠视宗教文化在当地旅游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促进作用,不能从全局的高度综合统筹、冷静处理景区宗教事务,从而造成一些负面影响,有的甚至将小矛盾激化、转移,严重伤害信徒的宗教感情,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青城山道士胡宗运被打事件”就是没有妥善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风景名胜区之间关系的典型案例。那么,怎样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呢?

    一、正确认识宗教活动场所与风景名胜区的辩证关系

   “导人向善、启迪智慧、净化人心”是宗教独有的社会功能和价值之一。宗教场所集中了大量人类历史文化魂宝,其半隐半显的修持方式,细密深邃的哲理思辨、广博慈悲的济世情怀和极具神秘色彩的戒律习俗,对游客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这也是许多宗教文化风景名胜区恒久不衰的重要原因。而那些仅靠人为炒作,且无任何历史文化积淀,纵然靠前期“雄厚”资金的大量投入打造出的“人工美景”,充其量也就是几年的热闹光景而已。宗教文化是支撑景区持续性、后续性发展的宝贵资料,对于带动、造福地方经济贡献很大,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很高。可以说,宗教旅游的灵魂是宗教文化,对宗教文化的合理保护、适当挖掘、大力弘扬,从而形成相关产业链,才是开发的有效形式。风景名胜区在开发宗教文化时,要在尊重历史和宗教信仰的基础上,保持严谨、客观的态度。在追求合理经济效益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对宗教场所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坚决杜绝饮鸩止渴的过度开发或恶意炒作行为。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更应该理解宗教,尊重宗教信仰,与宗教界求同存异、互让互助。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团体,按现行的有关自治、自传、自养的政策,它有许多神职人员需要供养,各种宗教活动的开展以及寺观、教堂的修缮也需要经费。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宗教对经济的依赖愈加明显,宗教世俗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在党的“三自”宗教方针的指引下,宗教界搞好自身宗教事务也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方面。因此,对文化资源相当重视现代旅游业,也成为宗教活动场所最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不仅如此,通过旅游还可以增长人们对宗教文化知识的了解,陶冶性情、修心养性,对宗教文化的研究、交流、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增加不同民族、不同文明之间的沟通也有极大益处。道教创始人张道陵祖师、唐代著名和尚鉴真、明代传教士马可·波罗等,他们既是宗教文化的传播者,又是著名的旅行家,他们在传播各自宗教信仰的同时,也促进了文化的交流、经济的发展、民族的融和、世界的和平。

   二、认真学习和遵守党的宗教政策及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用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办会厅(198559号文件规定:“重要风景名胜区,最好都设立人民政府,建立地方党委,加强统一领导,实行统一管理。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能设立政府而设立管理机构的,他的主要职能应是统一管理风景名胜地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和活动”,文件同时强调:“不能以统一管理为由,去侵犯寺观僧道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议由地方政府、旅游、园林、宗教等有关部门组成“宗教风景名胜区综合管理委员会”,实行以市场为基本手段,政府宏观调控为补充的科学管理模式。在宗教名胜区,要有一些懂得党的宗教政策、熟悉宗教情况、维护宗教界利益的同志担任主要领导岗位;风景名胜区处理同宗教界直接有关的事项时,更要广泛听取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慎得决策。

    旅游业与宗教文化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宗教名胜古迹的开发具有保护传承宗教文化和发展旅游业双重意义,对此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关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门票收入特案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严格区分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不能让那些打着宗教旗号,非法收敛钱财,破坏景区生态、人文资源的非法活动在宗教名胜古迹区内得以进行。

   三、依靠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利益。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归划建设,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在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风景名胜区之间的关系时,仅仅靠宗教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依靠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甚至广泛动员其他的社会力量。

    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2004年年底,成都市新津县政府把新津老君山道观风景名胜保护区内的卧牛山、插旗山开发权交给了某开发公司,准备让其在景区修筑度假别墅之类的建筑群。该公司被眼前局部利益蒙蔽,不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开发原则,不顾道教界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对,在卧牛山、插旗山上大势砍伐树木,损毁山体,严重破坏了那里的自然生态环境。新津老君山全体道众按照有关程序,就此事积极向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反映,向园林、文物、旅游等部门以及该公司提出了相应合理请求,并且邀请众多道教学者、生态学专家、环保人士广泛呼吁、献计献策。各种报告打了数十份,各种大小会议开了几十次,经过两年的不懈努力,该旅游开发公司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最后终于暂停了施工,等待有关方面进一步调解和处理。古语有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老君山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遭到破坏,我们何以谈及保护老君山宗教文化资源?“魂之不在,体何所倚”——如果老君山风景名胜区缺少了宗教文化资源这个灵魂,其旅游生命估计也快走到尽头。

    综上所述,宗教界要积极配合景区统一规划,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自己的权利,服务、服从于景区整体利益;景区管理部门要更多的理解宗教、尊重宗教,多为子孙长远的利益着想,开发与保护并举。只有和睦相处、互利互让、相互尊重,宗教活动场所与风景名胜区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真正良性循环,从而将二者的积极力量凝聚到党和政府周围,为国家旅游经济的发展、民族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做出贡献。

(《道源》天运丙戌秋第三辑,总第八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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