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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法规阐释(2)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没有作过全面论述,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缺乏成功经验。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革命导师主要着眼于从意识形态、社会政治的角度,以阶级、阶级斗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研究当时的宗教及宗教问题,而对于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的宗教问题,虽然提供了一些认识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并进行了一定的科学预测,但毕竟没有充分的实践。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的现实并根据当时革命发展的需要研究宗教问题,谨慎而稳妥地处理宗教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也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虽然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但最终得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这既是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卓有成效的实践创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正确方向。综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

    “相适应”本质上是解决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也是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认识上的深化和理论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政治上讲我国宗教不再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利用的工具,而成为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吧爱教和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江泽民同志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还指出:“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江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卜相适应,就回发生冲突。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教道德中的基本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1999年在与出席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的民族、宗教委员座谈时,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提出了“相适应”的含义: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2001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进一步阐述了“相适应”的理论,概括为“两个基础”、“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两个基础”,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基础: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两个要求”,即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即支持宗教界人士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加强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

    宗教教职人主要是指各宗教中主持宗教仪式,带领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掌管教务,有一定称号的人员。如佛教中的比丘、比丘尼、喇嘛、活佛;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牧师等。目前,我国务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

    宗教教职人员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往往能起到党和政府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在我国现有各宗教团体和重要宗教场所的负责人,大多是年事已高的宗教界人士,他们长期以来与党和政府合作共事,在处理宗教方面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信教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威望。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各宗教培养了一批年轻的宗教教职人员,有的担任了团体或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职务。但是,从总体来讲,我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后继乏人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有的宗教面临这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地方宗教团体班子老化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无论是从宗教自身发展的需要,还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发展方向,保证宗教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爱国守法、有较高宗教造诣的宗教教职人员,已经成为宗教工作中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

    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一个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方式是坚持举办各类读书班、学习班、研讨班和参观团。使他们了解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有关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势,提高认识,开阔思路。

    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一个主要的途径是办好现有的各级各类宗教院校。目前,我国各宗教的宗教教育已经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在培养爱国教职人员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宗教院校的建设,使之成为培养宗教人才的基地。

    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一个重要的环节是鼓励和支持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使用年轻教职人员。把现有年轻宗教教职人员中一些具有潜力的年轻人,放到一定的岗位上锻炼实际工作能力,增长他们的才干。政治上关心他们,加强遵纪守法和爱国主义教育,继承我国宗教优良传统。宗教上提高宗教学识和自身修养,使他们尽快地成长。

  

    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目前,我国有7个全国性宗教团体,即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一些县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有相应的宗教组织和团体。各级宗教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

    任何一个社会团体都有如何加强自身建设的问题,宗教团体也不例外。在思想建设方面,要结合各宗教的特点,加强对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教育和政策、法制教育。建立经常性的学习制度,随时掌握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讨论,解决一些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高认识。在组织建设方面,加强领导班子、工作班子建设。当前要争取在不长的时间内解决宗教团体新老交替的问题,下决心物色和培养后备力量,把接受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爱国爱教、有一定宗教学识和在信教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中青年人士充实进去,增强活力,提高宗工作效率。在制度建设方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自我管理。制定规章制度要从各宗教的实际和特点出发,着重解决当前团体在一些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宗教团体自我管理。同时,要抓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纠,逐步形成完善且有效的管理规章和保证机制。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既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也是基于境外势力不断进行宗教渗透、试图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现实状况。我国现有宗教除道教是“土生土长”的宗教外,其他宗教包括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职工和基督教,都是历史上由国外传入的。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天主教、基督教有我国的传播和发展是靠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的侵略。帝国主义势力长期控制和利用天主教、基督教为其侵华政策服务,使中国人民和广大信徒深受其害。新中国建立后,基督教、天主教开展了三自革新和反帝爱国运动,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控制,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是只对我国某一宗教的要求,而是我国所有宗教应遵守的普遍原则。这一原则是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受到全国社会各界的欢迎,并得到世界许多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已经成为国家处理宗教方面对外关系的重要原则,也代表了我国务宗教信教群众的意志。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和联系日益增多,但境外一些外国宗教组织企图重返中国,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权,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指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场所、开办宗教院校,不准在我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其它传教活动。

 

    处理与香港、澳门地区宗教界交往的基本原则

    内地处理与香港、澳门地区宗教界交往的基本原则通常又称:“三互原则”,其根据是香港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内地相应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全国其他地区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我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规定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了国务院第144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其主要内容:

     一、尊重在华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外国人正常的宗教活动。具体体现在:1、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外国人,不论其是否信仰宗教、信仰何种宗教,也不论我国有无这种宗教,我国政府都予以尊重。2、在我国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外国人可以到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3、外国人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4、外国人进入我国境内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5、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我国举办大型国际会议、体育比赛和文化学术交流等活动,以及“中外合资”、“外资”等企业日益增多,为满足来华外国人集体宗教生活的需要,由有关单位或主办单位申请,经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为外国人指定宗教活动场所或临时地点,用以举行非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

     二、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我国宗教界的友好往交往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中国政府支持和保护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和学术交流活动。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我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3、外国人来华参加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所携带的宗教经典、宗教书刊和宗教音像制品,只要按照我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证明,海关即予以放行。4、选派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生及我国宗教院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应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外国宗教组织和国际宗教组织及其驻华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华招收留学生:外国人应邀可在中国宗教院校留学或讲学。

    三、在中国境内外国人要遵守中国法律、维护中国社会共公利益。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绝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干涉中国的内政。中国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建立宗教组织,进行传教活动是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因此,任何外国人不得干预中国的宗教事务,不得携带超出合理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不得在中国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四、对于外国人违反《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一经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权出面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各国经济、文化交往日渐频繁。由于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信息的传播更为快捷,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思想和信仰领域。宗教方面对外交往日益增加的同时,境外敌对势力加紧了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活动,试图通过插手我国宗教内部事务,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组织,为“西化”、分化中国的战略图谋服务。因此,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是宗教工作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绝不能麻痹大意。

    利用宗教对于我进行渗透是指境外团体、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反我国宪法、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和宣传,与我争夺信教群众,争夺思想阵地,企图“西化”、“分化”中国。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打着宗教旗号企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我国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一种是企图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发展教徒。这两种情况有时也相互交叉。境外利用宗教的渗透活动渠道越来越多,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翻新,涉及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已经对我国一些地方的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不良影响。这些渗透活动的目的是企图搞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越是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

    第一、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对做好抵御渗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清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危害性。1991年江泽民同志在会见我国各宗教团体主要负责人时指出:“国内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作为他们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实质上是政治问题。”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和处理境外的渗透问题,保持应有的政治警觉性,要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出发,正确对待和开展宗教方面的交往。

    第二、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抵御渗透的领导。这项工作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和许多部门,要把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了解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进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处理境外渗透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三、针对开放条件下抵御渗透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使抵御渗透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第四、增强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力、原则意识,在思想上、行动上增强抵御的自觉性。同时,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牢固抵御渗透的基础。

    抵御境外利用宗教的渗透活动,关键是处理好国内的宗教问题,做好国内的宗教工作,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把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巩固和扩大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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