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道教网讯:2012年10月19日保定市道教协会二届一次理事(扩大)会审议通过了对“申请道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补充条款(草案):
为了积极维护保定道教声誉、更好地开展道教事业,规范道教教务管理、维护道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宗教法规、努力依循道教仪范,彰显宗风且有区别于民间信仰及迷信组织。保定市道教协会特在《中国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2007年9月20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08年3月4日公布)和《河北省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2009年5月26日河北省道教协会第二届三次理事(扩大)会通过)的基础上作补充条款如下:
自2013年1月1日起,凡要求保定市道教协会予以审核认定的申请道教教职人员,均须由市道协分派到指定的道教宫观(含活动场所及活动处所)住庙修持(实习)6个月。修持(实习)期满后,由该宫观或庙管会负责人及信众代表实名制签写对申请者在住庙期间的思想动态及行为表现方面的意见。对于意见结果满意者,市道协将审核同意、予以通过,申请书盖章上交上级有关部门继续程序;结果不满意者不予通过,一年后再予考虑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