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道教  
.《河北道教史》出版面世
.关于恢复河北省道教协会图书音像流通处
.河北省道教协会关于举办巡回讲经的通知
.黄信阳会长在“善行河北、点亮心灯”首
.首届中国道家艺术名人书画展开幕式——
.首届中国道家艺术名人书画展在河北美术
.河北省道协直属宫观——鹿泉十方院
.首届中国道家艺术名人书画展——暨“点
道教常识  
.道教行礼须知
.道教八节斋日
.道教四始斋日
.道教三会斋日
.道教三元五腊
.方至通宗师(1877—1926)
.徐敬义律师(1925年传戒)
.蒋永林律师(1884年传戒)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2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主要教职指道教全真派宫观方丈、监院,道教正一派宫观住持。
第三条 担任方丈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品德服众;      
(三)须受满初真、中极、天仙三坛大戒 ;
(四)年龄40岁以上,出家二十年以上,身体健康;
(五)熟悉道教全真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学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
第四条 担任住持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品德服众,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须经授箓,领受法职,盟证道位;
(四)年龄30岁以上,入道十五年以上,身体健康;
(五)熟悉道教正一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
第五条 担任监院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经道教协会认定资格并按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教职人员;
(三)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品德服众,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等以上道教院校或具有同等道学水平;
(五)年龄28岁以上,出家十年以上;
(六)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能够讲经说法。
第六条 方丈的职责:
(一)弘扬道法,传承戒律;
(二)度世演法,作全真之模范、律门之纲领;
(三)督察本宫观管理组织的行为。
第七条 住持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主持宫观事务;
(二)弘扬道法,纯正道风,引导道教徒提高自身素质;
(三)贯彻执行宫观规章制度,加强宫观管理,搞好宫观自养;
(四)负责保护好宫观文物和建筑设施,维护宫观周围环境;
(五)依法维护常住和宫观的合法权益;
(六)引导宫观积极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       
第八条 宫观礼请方丈,须由宫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提名,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九条 宫观选任和礼请住持,应坚持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该宫观前任住持或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提出人选,经当地道教协会审查后,提交该宫观常住民主评议;
(二)住持人选经常住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赞成,由宫观管理组织报当地道教协会;
(三)当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由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四)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十条 全国重点道教宫观的住持人选,在履行任职备案手续之前,应由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中国道教协会同意。
全国重点道观的名单,由中国道教协会提出。
第十一条 住持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十二条 75岁以上的教职人员,原则上不新担任宫观住持。
第十三条 住持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宫观的住持。有特殊需要兼任其他宫观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住持接受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宫观常住和道教协会的监督。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道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撤销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违犯道教戒律和宫观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言论的;
(四)未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重大宫观事务不按民主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挥霍宫观财产的。
劝诫的决定,由该宫观所在地道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撤销职务的决定,由该住持所在地道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报该住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并由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后实施。
对全国重点宫观住持作出撤销职务的决定,需报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并由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方丈任职期间违法乱纪,惩处的决定由中国道教协会决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住持因年老体弱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提前退居。       
第十七条 住持离职,应当经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八条 住持正常离职或者提前退居后,由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妥善安排。
第十九条 监院的选任、礼聘、任职备案等程序要求参照住持的条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9月20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08年3月4日公布的《道教宫观方丈住持任职离职办法》同时废止。
友情链接  
中国宗教网中央统战部中国道教协会中国民族宗教网国家宗教事务局白云深处人家保定道教网弘道文化网保定道教网道教之音网黄信阳博客刘崇汉博客史理广博客保定道教网崔信良道家书画
保定道讯道教典籍 保定道长 道教风光 保定道教 道教俗信 燕赵道教 道教影像
免责声明:本网站转载内容意在宣传 如有侵权 请致电本网 保定道教网 版权所有 保定频道 技术支持 通用网址:保定道教 河北道教 冀ICP备19010966号-1 联系电话:0312-7195395 邮箱:daojiao@126.com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