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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教协会章程



(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中国道教协会。

英文译名:CHINESE TAO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T.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宗教事务局。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印规章,维护宗教和睦、社会和谐:协助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兴办道教事业,弘扬道教教义,传扬道教文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发扬道教优良传统,加强道教自身建设,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全国道教徒,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任务:

(一)依法维护道教徒、道教团体、道教活动场所、道教文化教育机构及道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叔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道教组织和道教徒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二)加强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时事政策的学习,提高道教徒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三)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范围内开展道教教务活动,制定教制教规和具体管理办法,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化、规范化。

(四)加强对地方道教团体、宫观和道教院校的教务指导,协调关系,促进团结,支持地方道教团体办好教务。督导道教团体、宫观搞好管理和自身建设,严肃戒律,纯正道风,学修并进,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

(五)继承发扬道教优良传统,支持兴办道教自养服务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枢适应,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六)兴办道教教育事业,积极培养道教人才。

(七)组织指导传戒、授箓等重大教务活动。

(八)开展道教文化研究,整理道教典籍、文史资料,编印和发行道教出版物,弘扬道教文化。

(九)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保护好道教文物、建筑、古迹及宮观环境。

(十)积极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道教组织和海外侨胞道教界的交往与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道教事业的发展和祖国统一;加强与外国道教界、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友好往来,促进道教文化交流和世界和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四)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主管单位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或会长扩大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中国道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国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五)根据会长提名,选举秘书长;

(六)审议通过内部管理制度;

(七)行使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三)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决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六)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浍务;

(三)督促和检查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一届。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驻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设道教教务工作委员会、道教教育和文化工作委员会、道教联谊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从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中推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对道教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由理事会聘请顾问。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道教事业建设和发展需要,可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地方道教组织、宮观和道教徒捐助的道教事业发展经费;

(二)自养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入代表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后15曰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的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地方道教协会、道教宮观、道教院校和其他道教组织都有义务遵守本章程,贯彻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道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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