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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教协会关于道教宫观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4日第六届代表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宫观管理,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道教官观,是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依法登记,作为道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宫观及活动点。
   第三条 宫观必须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道众自主管理,并接受道教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宫观设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法规和各项政策:
   (一)宫观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传统的丛林制度,设立方丈、监院、住持等道教传统职称,并通过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以住持(方丈、监院)为主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要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常住宫观道众选举产生。其成 员,应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管理能力和道教学识的道士担任。
   第五条 民主管理组织的职责:
   (一)团结宫观道众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遵守国家《宪法》、法律。
   (二)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法规,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
   (三)维护宫观和道教徒的合法权益。
   (四)安排、处理宫观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
   (五)组织道众学习时事政策、道教知识,搜集整理道教资料,开展道教文化研究。
   (六)保护和维修宫观建筑、文物、园林,搞好宫观安全消防、卫生,维护宫观秩序。
   (七)开展对外友好往来,接待香客和游人。
   (八)组织道众开展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及各项公益事业,搞好宫观自养。
   (九)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民主。
   (十)定期向宫观常住道众报告工作,重大问题需经常住道众民主讨论。
   第六条 道众管理和教育:
   (一)宫观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确定宫观定员。定员人数应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凡宫观固定常住道士,应向所在地政府部门申报户口。
   (二)宫观可选收爱国守法,信仰道教,年满十八周岁,有一定文化,家庭同意,身体健康,作风正派的自愿出家人道者。他们须持有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经过考察一至二年,对安心道教事业者,给以冠巾,授予规戒,允许常住。因违犯教规或其它原因不宜留在宫观者,本着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辞退。不得吸收违法乱纪、品行不良的人出家人道。
   (三)宫观收徒。由本人申请,自愿选择师父,经管理组织批准,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要求办理。未冠巾者,不得取道名、收徒。
   (四)宫观要加强对道众特别是对年轻道众的培养教育,使宫观的道众成为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有道教学识的道教教职人员。宫观内的道众要遵守庙规,勤于职守,坚持早晚功课修持和传统仪范,纯正道风,道俗有别。
   (五)各宫观要严格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宫观不得收留不明身份的道士及其他人员,其他宫观道士来本观参学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证明信件。
   (六)宫观道众外出参学朝山,应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持有限期证明方可外出。外出道士不得干预所到宫观的内部事务,不得在社会上做法事、化缘、收徒弟;不得搞看相、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七)乾道和坤道应分观或分院居住。
   (八)宫观可接受信仰道教的公民为居士。道教居士要遵守宫观管理制度,不干预宫观事务。
   (九)宫观根据实际条件应为常住道众的生活、医疗、养老等提供保障。
   第七条 宗教活动的管理:
   (一)宗教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按照道教传统习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举行追思、度亡等活动,需经当地道协组织同意,由宫观安排,收入归宫观所有。宗教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次数,以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未经道协组织批准,不得到群众家里做追思、度亡等活动。
   (二)道众和信徒在宫观内进行烧香、上殿、诵经、说经讲道、过道教节日、做道场等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三)宫观内不得搞跳神、赶鬼、看相、算命、测字、卜卦、看风水、扶乩等扰乱社会治安和骗人诈财、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活动。
   (四)海外的道教信徒可按照有关法规在开放宫观过宗教生活。宫观在与国外和台、港、澳道教界交往中,应遵守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
   (五)宫观可以接受海内外信徒的布施和境外组织及个人不附加条件的捐赠,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海外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索要财物。
(六)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宫观可经售道教书刊、宗教用品和艺术品等。
   第八条 财务管理:
   (一)宫观必须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宫观的财会人员由管理组织选拔本宫观的道教徒担任。宫观要建立和健全财会制度和财会手续,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务检查。
   (二)宫观的一切经济收入都必须纳入财会帐目,其经济收入主要用于维修宫观,保护文物古迹、环境,安排道众生活和日常开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占有或无偿调用宫观财物和资金。
   (三)宫观的一切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都必须登记造册,统一管理。遵循量力而行、节约使用的原则,当年的收支预算和重大开支要向常住道众通报。
   (四)宫观要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每项收入和支出,单据、帐目清楚,符合财务手续,并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宫观管理组织检查及道众的监督。
   第九条 治安、消防管理:
宫观要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文化部、公安部发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宫观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二)宫观必须完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备有消防用水。缺乏水源的地方,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要保证消防通道出入口的畅通。
   (三)宫观必须加强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庙内严禁放柴草、木。料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殿堂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用火用电。设置“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信徒必须在指定地点燃点香蜡。
   (四)设置安全监督员监督,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防止火灾发生,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条 文物保护:
   (一)宫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登记造册,指定专人管理,制定保护措施,严防失窃。宫观的文物保护、建筑的维修,应接受文物、园林部门的指导。
   (二)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借用、赠送、抵押、变卖宫观的文物。
   (三)宫观内拆建、改建和新建房屋等,必须报请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
宫观要遵照国家《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好名山宫观的自然环境。
   第十二条 其它:
   (一)任何部门不得在宫观内设置商业和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和展览,如确属必要,须经宫观同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二)宫观的房产和地界应绘制蓝图,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合法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中国道教协会第六届代表会议修改通过,自1998年9月起实行。
   第十四条 各地道协组织和宫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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